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093號
PCDV,106,司促,15093,2017062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93號
債 權 人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債 務 人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