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翁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聖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79205、CH379207、CH
379204、CH379208、CH379209、CH379210、CH379211、CH37
9213、CH379212、CH379203)十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
張本票之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