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黃郁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錫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
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
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並宜參最高法院98年度第3 次
民事庭會議㈠之見解及現行民事執行處審酌債權讓與通知債
務人相關文件之標準,就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從
嚴審酌。亦即聲請人除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外,尚須提出該
債權讓與契約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郵務回執聯(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意
見參照)。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送達相對人
黃錫虎,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錫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