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729號
TYDM,96,易,729,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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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戊○○
上列2人共同
選任 辯護人 廖永煌律師
被    告 丙○○ 男 29
           身分證統
           住桃園縣
       丁○○ 男 26
           身分證統
           住桃園縣
上列2人共同
選任 辯護人 吳德讓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87
9 號、96年度偵字第2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甲○○戊○○丙○○丁○○均為坐落 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216 號「幸福黃昏市場」之攤商 ,因停車細故爭執,甲○○戊○○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95年4 月25日晚上8 時許,在「幸福黃昏市場 」內,推由甲○○以腳踹擊丙○○駕駛之車號KS-3411 號自 小貨車車門、戊○○持椅子敲擊該車車體,再由甲○○徒手 毆打丙○○戊○○持椅子砸丙○○,致丙○○受有左前胸 淤傷併擦傷、前頸擦傷等傷害,上揭車輛左前門凹陷、窗戶 升降機損壞致令不堪使用;丙○○受辱後心有不甘,於翌日 下午1 時許,在上揭「幸福黃昏市場」內,與其弟丁○○及 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8 、9 名成年男子,基於傷害之犯 意聯絡,共同圍毆甲○○,並推由其中1 名男子持木質球棒 毆擊甲○○頭部1 下,乙○○見其弟甲○○因之倒地,雖撲 身護住甲○○丙○○丁○○及該8 、9 名成年男子仍接 續毆打乙○○,致甲○○受有頭部裂傷、左頰挫傷瘀腫、左 肩脫臼及右手挫傷等傷害,乙○○則受有前臂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甲○○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被告丙○○丁○○則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三、惟查,傷害、毀損兩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及第357 條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丙○○甲○○、乙○○均已具 狀撤回刑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 件在卷可查,揆諸 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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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