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隋股 董良造
被 告 甲○○
弄2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取具保證金新台幣捌仟元後,得予釋放。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涉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
又其涉賣多本帳戶,並有多本帳戶有不明資金流入、流出,均經
檢察官調取全國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在卷,顯見被告多次販賣帳
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幫助詐欺之行為,
以及所幫助之正犯之詐欺行為,均有反覆實施之虞,即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其販賣多本帳戶,有多
筆不明資金流入、流出,顯見其所犯罪侵害社會法益重大,有羈
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6年5 月4 日起實施羈押。今因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實施,被告將來若為本院判決有罪,則所
處之罪刑勢將減半,其減得之刑期與其已經本院羈押之期間恐相
去未遠,本院認本件雖仍有上開羈押原因,然已無羈押之必要,
爰命具保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