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46號
PTDV,106,司拍,146,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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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相 對 人 謝毅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毅覺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向其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35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12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謝毅覺向聲請 人借款①600 萬元、②500 萬元及26萬元,借款期間為均自 103 年12月18日起至133 年12月18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 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①②自106 年3 月18日起、③自106 年5 月18日即未繳納本息,尚欠①5,64 3,343 元、②4,730,175 元、③244,875 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放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謝毅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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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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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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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萬丹鄉 │萬惠│ │176 │ │0 │1 │2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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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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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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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9 │萬丹路1段101號│萬丹鄉萬惠段17│鋼筋混凝土│一層109.91、二層107.74│ │全部│ │
│ │ │ │6建號 │加強磚造、│、騎樓4.61,總面積222.│ │ │ │
│ │ │ │ │二層樓房 │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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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