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隋股 董良造
被 告 甲○○
丙○○
丁○○
己○○
現在內壢郵政90634附100號信箱部隊服役
上列被告因傷害、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10893 號),其中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得知其前女友戊○○於民國94年 9 月18日與乙○一同出遊,遂與被告己○○、丁○○、丙○ ○及綽號「晴天」、「小壞」等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 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同年9 月19日晚上8 時15分許, 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8號前,由丙○○與「晴天」、 「小壞」及其他數名身分不詳男子,分持棒球棍、鐵條及機 車大鎖毆打乙○,致乙○受有頭皮挫裂傷、右耳殼上部瘀斑 、左後背部瘀腫、左上臂瘀腫、前胸瘀痕、右前臂與右腕挫 傷及背部與雙上肢多處瘀痕之傷害,甲○○及己○○則在旁 觀看,因而認被告4人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 傷害罪嫌。(被告甲○○另涉犯之恐嚇罪另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4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暨附帶民事訴訟撤回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 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