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苗長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苗長茂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77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9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苗長茂向聲請人 借款147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0 年9 月29日起至120 年9 月29日止,自撥款日起,按240 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 對人自106 年2 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62,89 1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苗長茂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 人於106 年7 月19日具狀表示,正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審理 中,現經濟困難,但仍有誠意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請求暫緩 執行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 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 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 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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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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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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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建國│ │1511-3│ │0 │38 │43.00 │10000 │ │
│ │ │ │ │ │ │ │ │ │ │分之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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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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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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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73 │建興南路20號15│屏東市建國段15│鋼筋混凝土造│第十五層78.55,總面積7│陽台11.36 │全部│共有部分:建國段14│
│ │ │樓之2 │11-3地號 │、十六層樓 │8.55 │、花台0.87│ │89建號**7,863.12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 │ │10000分之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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