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16888 號、96年度偵字第1146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違反無線電頻率,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對講機貳台均沒收;又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未經交通部核准,自民國94年12月間起,在車牌號碼 451 - GF號營業大貨車上,放置無線電對講機2 台,即基於 持續反覆使用該無線電對講機之單一行為決意,擅自使用無 線電頻率至95年7 月26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又其未向主管機 關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於95年7 月10日晚間 9 時許,駕駛上開大貨車後掛車牌號碼為DS-80 號之拖車, 前往臺北市○○街附近某工地,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 報酬,代為清除載運內含磚塊、混凝土、塑膠管、塑膠袋、 木塊等營建混合廢棄物,惟因無適當之傾倒處理地點,適與 自稱經營「青山工程行」之甲○○電話聯絡,乙○○與甲○ ○即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由乙○○支付 甲○○五千元代價,甲○○則介紹並引領乙○○前往得以傾 倒前開廢棄物之地點,嗣於95年7 月26日晚間8 時20分許, 甲○○駕車引領乙○○駕駛裝載前開廢棄物之貨車及拖車, 前往桃園縣楊梅鎮○○路520 號已停止營業之力山鋼鐵公司 廠區,乙○○甫將前揭廢棄物傾倒處理完畢時,為埋伏員警 發現,甲○○與乙○○即分頭駕車逃逸,乙○○經警一路追 緝,迄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10 5.4 公里處始為警緝獲,並扣得上開無線電對講機2 台,至 於甲○○則趁隙逃逸。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現場照 片、「青山工程行」名片等件在卷及前揭無線電對講機2 台 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乙○○所為,係分別犯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之擅自使 用無線電頻率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前段之 未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被告乙○○持續反覆使用無線 電頻率,僅成立集合犯一罪。被告乙○○與甲○○就上開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所造 成之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乙○○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 之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 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無線電對講機2 台,併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第6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東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