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尤淑惠
代 理 人 莊瑞霖
相 對 人 陳一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一欣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84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 年4 月1 日, 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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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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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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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塩埔鄉 │新高│ │31 │ │0 │35 │02.1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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