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078號
PCDV,106,司促,15078,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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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債 權 人 郭中利
債 務 人 張呈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萬貳仟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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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