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被 告 乙○○ 丙○○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被 告 庚○○原名葉冠霆 甲○○ 戊○○ 樓b棟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律師 陳鼎正律師被 告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5樓上 一 人代 表 人 己○○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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