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5年度,28號
TYDM,95,重附民,28,200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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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乙○○
      丙○○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
被   告 庚○○原名葉冠霆
      甲○○
      戊○○
           樓b棟
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律師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5樓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己○○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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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