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85號
SCDV,96,除,485,200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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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瑪科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1號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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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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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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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趙明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1月31日 │15,000元 │AS0000000 │ │
│ │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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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志閔 │美商花旗銀行新竹│96年1月31日 │9,7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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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尊錦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6年1月31日 │12,319元 │F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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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羅文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1月31日 │3,000元 │AL0000000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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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科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