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48號
SCDV,96,除,448,200707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家旭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張洪良湖口鄉農會 │96年2月28日 │20,000元 │FA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