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盈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盈元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3 月25日起至民國11
2 年3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6 年7 月25日止累計182,622 元未給付,其中17
9,171 元為本金;3,45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盈元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1 年12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7 月25日止累計273,422 元未給付,其中270,093 元為本金
;3,32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潘盈元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3 月13日起至民國107 年3 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7 月25日止累計41,267元未給付,其中41,011元為本金;
25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
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潘盈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7 月17日止累計128,738 元未給付,
其中118,098 元為消費款;9,440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盈元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179,171元 │ │7 月2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潘盈元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270,093元 │ │7 月2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潘盈元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 41,011元 │ │7 月2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潘盈元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8,098元 │ │7 月18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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