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02號
SCDV,96,訴,302,200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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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寬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 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 補繳25,146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以96年度補字第 133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6月12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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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