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乙○○
甲○○
丙○○
被 告 諾法平台設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各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緣原告等三人受雇於被告諾法平台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諾法 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0,000元,惟被告諾法公 司惡性倒閉,積欠原告等三人96年1、2月份薪資各60,000元 未付,原告於民國96年3月13日聲請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 調,被告未出席致協調不成立,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 付積欠薪資。爰聲明:告應給付原告等三人各60,000元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等三人主張其等受雇於被告諾法公司,每月薪資 30,000元,惟被告諾法公司積欠原告等三人96年1、2月份 薪資各60,000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簽收單 、薪資袋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等人之主張 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等三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三人積欠之薪資各 60,000 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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