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89號
SCDV,96,拍,289,200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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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最高限額以內之借 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及其他與授 信有關之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 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 ,設定新台幣(下同)三億三千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6月4日起至131年6月3日止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6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 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陸續為八筆借款:
㈠91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二億七千四百二十萬六千元, 借款期間自91年6月12日起至98年6月12日,利息自借款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535計付,並自聲請人利率調整時, 自調整日之次月借款相當日起改按新定基本放款利率減碼 年率百分之一後之利率計付利息,並自93年7月12日起分 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逾期繳納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 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付違約金。但兩造嗣後在91年6月12日、91年12月3日、 93 年7月12日、94年6月29日、94年12月28日陸續簽訂增 補契約,約定利率調整之計價方式、協議寬限期94年9月 12日至95年9月12日僅按月付息、自95年10月12日再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期限延長至106年6月12日。 依據最後之增補契約約定,相對人自95年10月起應每月攤 還本息二百五十六萬八千元,如有未按月給付,仍喪失期 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立即全數清償 。
㈡93年8月26日、93年9月29日、93年11月5日、93年12月3日 、93年12月6日、93年12月28日、94年1月13日分別向聲請 人借款七百萬元、六百萬元、六百萬元、六百萬元、一千 萬元、八百萬元、七百萬元,此七筆借款合計為五千萬元 ,嗣後於94年6月29日、94年12月28日陸續簽訂增補契約 ,清償期限延至98年6月29日,增訂寬限期94年9月29日至 95年9月29日按月付息,自95年10月29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依據最後之增補契約約定,相對人就此七 筆借款自95年10月起應每月償還本息一百三十四萬六千元 。
(三)詎相對人就前述(二)㈠之借款,自95年10月起迄今僅償 還五百八十三萬二千元,遠遠低於95年10月至96年6月這 9個月期間所應繳納之本息二千三百一十一萬二千元。而 相對人就前述(二)㈡之借款,自95年10月起迄今亦只償 還五百六十八萬七千元,亦遠少於95年10月至96年6月這9 個月期間所應繳納之本息一千二百一十一萬四千元。依約 本件相對人所為之八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清 償,但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 據、增補契約、借款明細、放款往來明細表、授信約定書 (以上均為影本)、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 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其 於96年2月12日前均依期繳付利息,並無遲誤,聲請人卻不 依正常授信程序規定,反要求已非相對人董事之人擔任連帶 保證人,相對人實難配合,聲請人逕自引用契約約定主張債 務全部到期,自有未合等語。經查,兩造確實於最後之增補 契約書中約定前述八筆借款,相對人均應自95年10月起依年 金法按月繳付本金與利息,而相對人亦自承其僅繳納利息至 96年2月12日,是聲請人主張迄96年6月相對人未按期繳付應 繳之本息,依據形式審查,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所為之八筆借款依約全部到期,為有理由。本件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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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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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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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縣│湖口鄉 ○○○段 │新興小段│一一三 │雜│ │ │二六二七三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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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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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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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1│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31│二層17│ │ │ │5161.8│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剛│82.27 │38.99 │ │ │ │6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骨造二層│ │ │ │ │ │ │ │ │ │ │ │
│ │ │10號 │ │樓房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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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2│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 │ │ │ │ │97.06 │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97.06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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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3│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85│二層18│ │ │ │1045.4│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二層│7.16 │8.33 │ │ │ │9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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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7-4│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10│ │ │ │ │102.88│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2.88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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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7-5│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29│ │ │ │ │29.45 │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45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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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7-6│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49│ │ │ │ │49.18 │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18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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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