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3598號
SCDV,96,促,13598,2007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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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9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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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