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9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債權人補正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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