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2477號
SCDV,96,促,12477,2007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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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4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士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係與總行
  簽訂借款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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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