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4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士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係與總行
簽訂借款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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