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1873號
SCDV,96,促,11873,2007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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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87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約定條款內為遲
  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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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