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396號
原 告 乙○○○
54
被 告 甲○○
54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王盛中(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盛中(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所生之子王盛中係民國81年4月23日出生,有戶籍謄 本附卷可參,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