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廖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吳冬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吳冬白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抵押權設定書並無約定利率之記載,
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8 計息之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本票上無約定利率之相關記載,按發票人得
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
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因此請求利率不得超
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