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40號
PTDV,106,司促,6740,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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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廖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吳冬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吳冬白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抵押權設定書並無約定利率之記載,
  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8 計息之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本票上無約定利率之相關記載,按發票人得
  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
  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因此請求利率不得超
  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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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