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890號
SCDM,95,訴,890,200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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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5年度偵續一字第13
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7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毀壞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昱信營造有限公司承攬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所屬後 備903 部隊敬軍新村拆除工程之現場實際負責人,詎其於民 國93年11月間,在敬軍新村即新竹市○○路○ 段98巷內執行 拆除工程時,明知乙○○所有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9 8巷3號並非拆除標的,且在施工之前,已由部隊經辦拆除工 程人員現場會勘及指界,應確悉上開房屋非表列拆除之建築 物,惟竟因上開房屋緊鄰拆除標的範圍之其他建築物,為圖 便利施工,乃基於毀損之故意,囑不知情之施工人員,將上 開建築物之客廳、浴室、儲藏室各1間及臥房2間,一併拆除 ,足以生損害於乙○○。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53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3條第1項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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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