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645號
SCDM,95,訴,645,20070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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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31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原在正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展業處擔任業務員 ,平日代客戶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其明知下列客戶信 用能力欠佳,無從循一般正常程序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 ,竟基於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1)丁○○(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成勤電腦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成勤公司)任職,竟於94年4月間,透過 具有犯意聯絡之戊○○(業經審結)與辛○○(另行審結 )聯繫,辛○○再委託寅○○(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丁○○支付所欲向銀行貸得之款項12 萬元之2成即1萬2千元予辛○○,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 資料以供寅○○偽造丁○○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 有薪資38416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丁○○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 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 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於94年4 月中旬,由辛○○委託知情之乙○○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 鎮○○路217號壬○○○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 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及壬○○○,壬○○○因上開不實之 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丁○○確於成勤公司工作債信 良好,而於94年4月28日准予核貸12萬元。(2)己○○(另行審結)於94年6月間委託乙○○以己○○之 友人丑○○(另行審結)之名義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乙○ ○明知丑○○於92年間並未在銓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銓 顥公司)任職,且丑○○於93年間在銓顥公司任職所領取 之薪資亦僅有120000元,竟委託辛○○、辛○○再委託寅 ○○,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己○○支付1萬4千元予 乙○○,並由丑○○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



偽造丑○○於92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56295元 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 章印文)、93年向銓顥公司領取薪資625450元屬公文書性 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3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及證明丑○○自92年2月1日 起即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 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 人卯○○印文)後,由乙○○於94年7月5日持向設於苗栗 縣竹南鎮○○路217號壬○○○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 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卯○○及壬○○○暨財政部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壬○○○因上開不實 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丑○○自92年間起確於銓顥 公司工作年薪數十萬元、債信良好,而於94年7月5日准予 核貸14萬元。
(3)張遠任(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於94年7月間委託乙○○代 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明知張遠任於93年間並未在銓顥 公司任職,竟委託辛○○、辛○○再委託寅○○,彼等基 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張遠任支付18000 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偽造 張遠任93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08814元屬公文 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 、屬私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及證明張遠任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 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 銓顥公司負責人卯○○印文)後,由乙○○於94年8月3日 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號壬○○○竹南分行申 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卯○○及壬○ ○○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壬○○ ○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張遠任確於銓 顥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8月3日准予核貸18萬元。(4)庚○○(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 職,竟於94年4月間,經由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母親丙○○ (業經審結),再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再 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再委託寅○○,彼 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支付5萬7千元予 乙○○,並提供庚○○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偽造



庚○○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387485元屬 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及證明庚○○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 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 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連續於94 年4月2日、94年5月4日、5月12日由乙○○分別向設於桃 園縣桃園市○○○路32-20號1樓之5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桃園分行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223號之安泰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分行暨設於苗栗縣 竹南鎮○○路217號之壬○○○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 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陽信銀行、安泰 銀行、壬○○○,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及壬○○○因上開 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庚○○確於祥順工程 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5月19日、94年5月9日、 94 年5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20萬元、16萬元。(5)鍾年瑞(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 職,竟於94年8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 ○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再委託寅○○ ,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鍾年瑞支付3萬元予乙○○,並提供 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寅○○偽造鍾年瑞 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669383元屬私文書 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 明鍾年瑞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 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 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 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月31日、 94年10月中旬由乙○○分別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桃園 縣桃園市○○街78號3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 銀行)桃園分行(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 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5號3樓之 5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 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及 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清單)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



程行、王家祥及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遠東銀行、台北富 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鍾年瑞 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月14日、 94年10月13日各准予核貸10萬元、20萬元。(6)沈德正(另由檢察官偵查)於94年10月初透過友人委託乙 ○○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明知沈德正於93年間並未 在建安有限公司(下稱建安公司)任職,竟委託辛○○、 辛○○再委託寅○○,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由沈德正支付4萬5000元予乙○○,並提供其個 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偽造沈德正93年間在建安公司 工作並領有薪資657219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 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 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沈德正在建安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 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建安公 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文)後,由辛○ ○透過友人於94年10月上旬持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476號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申辦信用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建安公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暨財政 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 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沈德正確於建安公司 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30萬元。(7)林柏穎(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建安有限公司 任職,竟於94年10月初某日,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再委託 寅○○,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林柏穎支付5萬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 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寅○○偽造林柏穎於93年間在建安公 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0412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林柏穎在建安公司任 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 有偽造之建安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 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柏穎 9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 後,於94年10月上旬某日由乙○○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



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 桃園區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建安有限公 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 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林柏穎確於建安有限公司工作債信 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20萬元。二、證據:
(1)丁○○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丁○○、戊○○、辛○○、寅○○於警詢及偵查中 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壬○○○職員甲○○及證人午○○(財政部台灣 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壬○○○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成勤公司丁○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成勤公司 丁○○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95年2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 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2)丑○○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己○○、丑○○、共犯辛○○、寅○○於警詢及偵查中 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壬○○○職員甲○○、卯○○(即銓顥公司負責 人)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壬○○○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丑○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 丑○○在職證明、偽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丑○○ 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丑○○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 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0940019248 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丑○○92年度、 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3)張遠任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 述。
⑶、被害人壬○○○職員甲○○、卯○○(即銓顥公司負責 人)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壬○○○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張遠 任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 張遠任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竹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 094001924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 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4)庚○○、丙○○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庚○○、丙○○、辛○○、寅○○於警詢、偵查中 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陽信銀行職員巳○○、安泰銀行職員子○○、壬 ○○○職員甲○○及證人午○○(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陽信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壬○○○貸me more申 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庚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 程行庚○○員工在職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竹市分局95年4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10603 號函暨檢附之庚○○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
(5)鍾年瑞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鍾年瑞、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 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遠東銀行職員辰○○、台北富邦銀行職員癸○○ 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遠東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 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 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 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 檢附之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 影本)。
(6)沈德正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 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癸○○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沈 德正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 司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沈德正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 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沈德正92年度、9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7)林柏穎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林柏穎、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 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癸○○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9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司林柏 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 柏穎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林柏穎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3月(依中華 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減為有期徒 刑7月15日),緩刑2年之宣告。(二)願支付新台幣15萬元 予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 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 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新台幣15萬元予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 金會,並已支付完畢(參卷附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六、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
七、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乙○○與丁○○、戊○○、庚○○、丙○ ○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之罪外,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云云。惟依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丁○○、 戊○○、庚○○、丙○○於向銀行貸款時已提出性質上屬公 文書之偽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清單,且依相關卷證資料,亦無此部分之證據,故被 告4人尚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此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法條,附此敘明。又起訴書雖 僅記載被告涉有犯罪事實(1)至(4)之犯行,惟因被告 尚涉有犯罪事實(5)至(7)之犯行,且與起訴部分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八、被告連續為本件犯罪事實(1)至(7)之行為時間均在96 年4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 條、第212條之罪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 所列各款之罪,另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雖在同 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規定限制減刑之列,惟本件公訴人 與被告協商之宣告刑並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故仍得依同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輕其刑2分之1。九、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表編號1A、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偽造之「葉文
順」印章1枚
B、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偽造之「卯○○」 印章1枚
C、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枚及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枚D、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偽造之「黃建雄」印章1 枚
E、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1枚
F、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A、偽造之丁○○在職證明(已交付壬○○○)上偽造之「成勤 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葉文順」印文1枚



B、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丑○○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資料清單(已交付壬○○○)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 」條戮章印文1枚
C、偽造之丑○○在職證明(已交付壬○○○)其上偽造之「銓 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卯○○」印文1枚D、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資料清單(已交付壬○○○)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 」條戮章印文1枚
E、偽造之張遠任在職證明(已交付壬○○○)其上偽造之「銓 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卯○○」印文1枚F、偽造之庚○○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陽信銀行及安泰 商業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G、偽造之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遠東銀行及台北 富邦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H、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0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I、偽造之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 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黃建雄」印文1枚J、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沈德正0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K、偽造之林柏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 造之「建安有限公司」、「黃建雄」印文各1枚L、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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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