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台北縣
土城市○○路92巷5 弄5 號3 樓)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
26日死亡,其生前於93年10月6 日向聲請人借貸新台幣(下
同)1,480,000 元整,並約定到期日為108 年10月6 日,且
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被繼承人未依約履行,迭經聲請
人催討未果,計被繼承人迄今尚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302,
636 元及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聲請人依查得相關資料記
載,被繼承人尚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又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
人皆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為
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
張良記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附
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貨款契約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影
本、戶籍謄本、本院96年5 月3 日板院輔家科春怡字第0212
12號函影本各1 件、除戶戶籍謄本3 件、戶籍謄本5 件為憑
。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而其
他利害關係人即另一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96年6 月7 日以
96年度繼字第832 號民事裁定選任張良記為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屬無誤。從
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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