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字,96年度,61號
PCDV,96,簡聲,61,200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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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營業所地在「台中市南區」,有聲 請人提出之相對人保全服務契約書、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 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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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