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劉詩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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