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玉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玉妹發支付命令事件, 惟查債務人林玉妹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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