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67號
PTDV,106,司促,6567,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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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鄭乃慈
      鄭文雄
      楊淑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乃慈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鄭文雄
  楊淑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6 年4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83,312 元(利息、違約金另
  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
  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楊淑觀、鄭│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83,312元 │乃慈、鄭文│3 月1 日起 │      │       │
│  │     │雄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楊淑觀、鄭│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312元 │乃慈、鄭文│4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雄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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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