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66號
PTDV,106,司促,6566,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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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容娟
      李進丁
      廖秀苹
一、債務人李進丁陳容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
  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容娟
  、廖秀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容娟於就讀旗美商工、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李
  進丁、廖秀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
  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自106 年4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
  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13,939 元( 利息、違約金
  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55,014元 │李進丁、陳│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容娟   │3 月1 日起 │      │       │
├──┼─────┼─────┼──────┼──────┼───────┤
│ 002│58,925元 │陳容娟、廖│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秀苹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55,014元 │李進丁、陳│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容娟   │4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58,925元 │陳容娟、廖│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秀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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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