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容娟
李進丁
廖秀苹
一、債務人李進丁、陳容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
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容娟
、廖秀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容娟於就讀旗美商工、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李
進丁、廖秀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
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自106 年4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
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13,939 元( 利息、違約金
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55,014元 │李進丁、陳│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容娟 │3 月1 日起 │ │ │
├──┼─────┼─────┼──────┼──────┼───────┤
│ 002│58,925元 │陳容娟、廖│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秀苹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55,014元 │李進丁、陳│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容娟 │4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58,925元 │陳容娟、廖│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秀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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