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雅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雅蓁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雅蓁自105 年9 月至106 年5 月共消費簽新臺幣92
,495元,但於106 年3 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98,115元,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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