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45號
PTDV,106,司促,6545,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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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雅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雅蓁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雅蓁自105 年9 月至106 年5 月共消費簽新臺幣92
  ,495元,但於106 年3 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98,115元,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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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