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乙○(民國○○年○
月○ 日生)因患有重度老人失智症,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
弱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前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24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係生於民國19年
,其同輩親屬及長輩均已去世,已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法
定之親屬會議成員,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
人之子女李黃陽、黃立基、甲○○、李月娥及禁治產人之媳
婦陳錦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
謄本、鈞院96年度禁字第24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
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
禁治產人乙○之子女,前曾與李黃陽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乙
○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24號裁定宣告乙○
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親屬與長輩均已死亡,
現已無可擔任禁治產人乙○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
年度禁字第24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
產人乙○現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
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李黃陽、黃立基、甲○
○、李月娥及禁治產人之媳婦陳錦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
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李黃陽、黃立基
、甲○○、李月娥、陳錦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佳香
附表:
李黃陽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蘆洲市○○街131巷2弄1號4樓黃立基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蘆洲市○○街131巷2弄1號4樓
甲○○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243巷7弄12號
李月娥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302號
李陳錦齡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魚池鄉頭社村平和巷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