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12號
PTDV,106,司促,6412,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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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12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羅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惠珍於民國93年9 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詎料債務人自106 年6 月18日起即拒絕
  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52,145 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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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