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源美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玖傢俱有限公司、甲○○間因95年度重
訴字第52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
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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