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正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複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謝欣怡律師 乙○○ 樓被 告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受告知人 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也明訴訟代理人 謝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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