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803號
PCDV,95,訴,1803,2007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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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正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謝欣怡律師
      乙○○
            樓
被   告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受告知人  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也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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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