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鐵元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建字第43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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