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43號
PCDV,95,建,43,2007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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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皇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鐵元素有限公司間因95年建字第43號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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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元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