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皇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鐵元素有限公司間因95年建字第43號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