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代 表 人 英麗蓮
送達代收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胡殿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雖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查:本案 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尚未據檢察官移送 繫屬本院審理,此有本院刑事案件進行單本院刑事庭分案查 詢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在卷足憑(本院卷 第11頁、第18頁至第20頁)。
三、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提起民事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91 條第9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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