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70號
PTDV,106,司促,6370,201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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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少凱
債 務 人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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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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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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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5月31日│280,384元   │106年6月5日 │PG0000000   │
├──┼──────┼───────┼──────┼───────┤
│002 │106年6月30日│280,384元   │106年6月30日│P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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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