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少凱
債 務 人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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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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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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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5月31日│280,384元 │106年6月5日 │P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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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6月30日│280,384元 │106年6月30日│P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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