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9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間某日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04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6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