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45號
PTDV,106,司促,6045,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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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詠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勝方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勝方企業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請更正本件債
  務人名稱為「勝方企業行、法定代理人盧玫劭」。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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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