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詠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勝方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勝方企業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請更正本件債 務人名稱為「勝方企業行、法定代理人盧玫劭」。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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