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33號
PTDV,106,司促,6033,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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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上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杜修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杜修明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
  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
  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杜修明之請求權依
  據、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及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
  依據(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 ),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
  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
  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查支票票據號碼:HA0000000 之發票人應為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杜修明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故應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杜修明之請求權依據,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催告還款期
  限或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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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