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32號
PTDV,106,司促,6032,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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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明凱
上列聲請人與杜修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 紙,其發票人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依支票之形式上記載,債務人顯係基於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而簽章於支票上,並非基於個人地位而簽發,
  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杜修明個人請求票款新臺幣2,000,000 元
  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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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