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88號
PTDV,106,司促,5888,2017071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上列聲請人與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
  人黃美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