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上列聲請人與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 人黃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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