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95年度,4號
PCDM,95,矚訴,4,20070717,4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矚訴字第4、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壬○○
      辛○○
      丙○○
      涂金成
      丁○○
      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兆環律師
      林家祺律師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佳薇律師
      王玫珺律師
      薛松雨律師
被   告 陳志成
      黃勝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
      林上鈞律師
      黃重鋼律師
被   告 寅○○
      盧輝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林俊倩律師
被   告 癸○○
      丑○○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方文君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權律師
      謝世瑩律師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律師
      鄭凱鴻律師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律師
      游鉦添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吳宗峰
選任辯護人 賴志凱律師
      邱群傑律師
被   告 詹學良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
      阮祺祥律師
被   告 陳士通
選任辯護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子○○壬○○辛○○丙○○涂金成丁○○辰○○乙○○陳志成黃勝輝等十人與被告寅○○盧輝昌癸○○庚○○甲○○己○○戊○○丑○○卯○○巳○○吳宗峰詹學良陳士通等十三人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應予分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 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全力之必 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一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子○○壬○○辛○○丙○○涂金成、丁 ○○、辰○○乙○○陳志成黃勝輝等十人就被訴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與被告寅○○盧輝昌癸○○庚○○甲○○己○○戊○○、丑○



○、卯○○巳○○吳宗峰詹學良陳士通等十三人等 陳述相佐,顯利害相反,且被告子○○等十人所犯之罪非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為有保護被告權利 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裁定分離被告子○○壬○○辛○○丙○○涂金成丁○○辰○○乙○○陳志成黃勝輝等十人與被告 寅○○盧輝昌癸○○庚○○甲○○己○○、戊○ ○、丑○○卯○○巳○○吳宗峰詹學良陳士通等 十三人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