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44號
CHDV,96,訴,644,200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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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6
年7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依據本院96年度補字第215號裁定,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216元,並於民國96年6月26日具狀 陳報,惟本院未為查明,以96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駁回 抗告人之訴,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並提出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乙件為證。
二、經核,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 抗告人之訴時,確有漏未查悉抗告人前開已補繳裁判費之情 事,故本院前開所為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於法即有未合 ,抗告人聲明撤銷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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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