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4號
反 訴原 告 立雅舞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晶星行動實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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