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彰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昱企業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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