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41號
PTDV,106,司促,5641,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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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債 權 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債 務 人 天鴻堂
法定代理人 楊竺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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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